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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等人员要求取消后 对建筑业 建造师有何影响?
2016-11-17阅读量:2873

      近日建设部下发《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建市施函【2016】86号),其中第2条;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正如我们了解的那样,住建部每一次的资质调动,都将对建筑业或建筑业从业人员产生相应的影响。尤其在这个建筑业面临转型与升级的转择点,这次住建部的意见函的实施注册建造师含金量会不会下降?此次住建部226号文件又将为建筑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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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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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相关内容理解

  1、文件取消的是什么?

  本《通知》取消的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对注册建造师等人员的指标考核,而不是取消“注册建造师”执业。

  “注册建造师”执业要求非但不会取消,反而进一步加强,将列为监管的重中之重。《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2、文件中“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如何理解?

  最低等级资质一般为三级资质,三级资质标准中若取消了人员指标要求,就剩下净资产指标要求了,这样进入建筑施工行业基本上没什么门槛了!保留最低等级资质要求建造师等人员指标,就保留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取得最低资质后,若要升级,则关键看业绩,不再以人员为衡量指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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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今建筑业是怎样的一种“景象”?

  随着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建筑法》未能将新发展起来的建筑专业纳入调整对象;责任条款不够清晰,对法人和个人责任只有概括性规定,极易导致施工单位在申请许可和被审核过程中被不公平对待。

  1、投机挂靠丛生:资质管理之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人为抬高建筑市场的准入门槛,成就了某种程度上的“资质垄断”,“排挤”了众多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想法设法争取自己“应有的”市场准入权,而大部分被挂靠的建筑公司通过出租资质,收取中标金额1%-5%不等的所谓“管理费”,却对实际施工过程并不监管,在签订资质挂靠合同时也会注明对工程质量、工伤事故等概不负责,对于被挂靠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坐收渔利的好事,还可以通过挂靠工程获得虚假营业额从而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挂靠资质的现象是违法行为,《建筑法》中明确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挂靠现象在建筑业仍然普遍存在。 

  2、建造师挂靠乱:项目管理之祸

  把建筑师、建造师数量作为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建筑行业的从业标准,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5003万人,而一级、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数合计仅203万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人员仅4%,供需的不平衡使得证书挂靠应运而生,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建筑企业打起了“证书挂靠”的主意,“证书挂靠”成为了业内公开的“秘密”。在北京建筑人才网上,可以找到各种证书的明码标价,如一级建造师挂靠价格:建筑工程2.3-2.8万/年、岩土/土木工程师24-27万/3年等等,利益促使越来越多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考证挂靠,而这些挂靠的证书并不能提升建筑企业实际的技术水平,某种程度上还成了推动豆腐渣工程的黑手。

  3、建筑母法滞后:市场分割之源

  《建筑法》于1998年颁布,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根本大法,多年来为建筑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经过10多年的实践,修订《建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建筑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例如:《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特指房屋建筑与附设的建造和安装,对勘察、设计、拆迁等前期工作,以及维修、使用等后期工作都未涉及;随着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建筑法》未能将新发展起来的建筑专业纳入调整对象;责任条款不够清晰,对法人和个人责任只有概括性规定,极易导致施工单位在申请许可和被审核过程中被不公平对待。种种漏洞和缺陷,导致对建筑业市场进行管理的政府部门过于繁多、行业封锁、市场分割,难以形成统一的建筑业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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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见实施将为伤痕累累的建筑业带来哪些影响?

  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样,建筑业一直是我们国家的支柱产业,但是随着这些的的一些不正之风在建筑业的盛行,当今的建筑业已经是一个乱象重生的领域。此次住建部的意见的出台,为建筑业的诟病及时的开了一剂良药。那么意见的实施到底为建筑业今后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呢?

   1、节省养证成本,非最低资质的企业,如二级、一级和特级资质企业,因不需要建造师等人员的费用,像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仅人员挂证成本会直接节省上百万,这不愧是个利好消息。

  2、项目部用人成本,可能会出现先降低后走高的趋势,降低是因为证书供给量会增加,项目挂证的情况从客观角度来说或将还会存在一段时间,所以挂项目证书价格会在短时间内走低,降低企业一部分支出。若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加大,再加上2017年底全国社保联网,项目挂证也必将走上末路,若一个项目一个证,每个项目真正持证上岗且履职到位,持证项目经理必然紧缺,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用人成本也必将提高。

  3、《通知》中提高了资质标准中关于建筑业一级、二级的企业工程业绩的要求,同时,业绩都将来自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从一定程度也将增加建筑企业一级、二级资质的申请难度。

  4、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不变:

  1)特级资质: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2)一级资质: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3)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对工程业绩的考核基本不变,但是建筑面积考核标准大大提高:

  1)一级资质企业建筑面积考核标准增加3~4倍;

  2)二级资质企业建筑面积考核标准增加4~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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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造师的命运将会产生哪些变化?

  此次对资质标准的调整,主要针对特级、一级、二级资质,基本取消了对企业主要人员的所有指标要求。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建造师等相关人员考核指标“门槛”取消,难道意味着建造师执业资格彻底无用了?资质的“门槛”没有降低,而是隐性地提高了。对建造师执业能力的要求提高了,在未来,有能力、有水平、有业绩的建造师将非常抢手。

  1、有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建造师数量跟企业资质可以脱钩,但项目经理必须持建造师证上岗,工程必须得有具有建造师资质人员来做,这些是不会改变的!而且,还会不断规范和强化。要不工程的质量如何保证呢?个人想要当项目经理,想要承接项目,那就必须得有建造师证。而且,要对项目质量终生承担责任!正常的项目施工对建造师的需求,一点儿也不会减少!

  《通知》强调: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进行严厉处罚。在各级主管部门的严管之下,目前建筑市场中“无证的业内人士”、项目上将出现对拥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又真正干工程的项目经理大量需求。

  新资质标准对建筑面积考核标准大大提高,增加3--5倍。也就意味着,企业要想升资质,必须要有一批能力过硬的注册建造师,才具备接“大活”的基础。

  针对无证的业内人士、有证的非业内人士、无证的非业内人士,我们的建议如下。

  2、无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未来在工程行业没建造师证书,真的不太好混了,目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部令第153号),要求: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而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正常情况下,未来没有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就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了。这类人士,建议还是要想尽办法、抽出时间取得建造师证书,这样的话,身价会立即获得提升。

  3、有证的非业内人士

  现在已有建造师证书且纯粹为了挂证的同仁,要清楚项目风险大,而且现在实行的是项目终身负责制,挂证务必谨慎,项目一旦发生事故,项目经理可能面临刑罚、坐牢。建议不挂为好,不要图小利而失去个人未来,尤其是政府、国企上班的人员!

  4、无证的非业内人士

  纯粹为了挂证而考建造师的,建议不要考了,把精力花到其他地方去,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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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以挂靠“撑面”难以为继 违规企业将无处藏身

建造师挂证,众所周知分两种:挂企业和挂项目,挂项目是从投标阶段就开始了,因挂项目风险相对较大,出了事故要负法律责任,而且是项目责任终身制,所以一般情况下,虽然费用少一些,也是优先挂企业。

  1、证书挂企业的影响

  除最低资质企业外,各类企业已不再需要建造师等人员来维护资质了,企业挂证在已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自然企业挂证市场基本消失。

  同时,因为有“除各类别最低资质企业外”,所以还是给建造师在企业挂证留下了一个口子,因为资质低,二级建造师证就够用了,在企业挂证的市场将严重供多于求,价格将非常低。

  还有一点,因为目前二级建造师和一级建造师总数已超过200万,《通知》执行后,市场挂靠证书将严重供大于求,挂靠企业的价格大幅下降将是必然,维护三级资质的成本将大幅降低,市场中会不会大量涌现新注册三级资质企业,让我们拭目以待!

  2、证书挂项目的影响

  本次《通知》的出台可谓釜底抽薪,让挂证于企业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项目挂证必将严管,进行重点打击和整治,同时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的完善和人社部的“社保全国联网”,项目挂证也将难上加难,而且风险极大。但不排除在政府主管部门严管下,一个项目一个证,挂项目的价格会在一定程度上走高,但不管何种情况,与挂企业的价格相比应该要高一些。

  显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看到这一点,所以在文件中特别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总的来说,执行力如何待观察,但是可以预测挂证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存在一段时间,随着主管部门的严管和2017年社保系统的全国联网,挂证基本上将失去生存空间,建筑市场“人证合一”将成为市场共识和主流。

  另外,此次意见还将规范市场,打击单纯挂靠行为,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取消建造师指标要求,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单纯的证书挂靠行为,从事前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实则更加严格,企业的业绩和诚信将更加透明化。以后的建造师市场将会稳定下来,面向的是真正的从业人员。《通知》中指出“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也就是说项目经理必须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新规不仅不会对真正的建造师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会突出他们的作用。对于企业而言,启用没有建造师证书的人担任项目经理,将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所以,企业还是必须需要足够数量的建造师持证人员。

  新政的实施进一步地推进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取消了部分资质及考核指标,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弱化了资质门槛的影响,使施工相关资质在市场中的作用大大减小,激活市场,建筑类企业数量将会猛增,推动整个行业更健康的发展。其次,建造师缺口扩大,促进建造师刚性需求此次通知十分清楚地对项目经理以及施工企业提出了要求,不仅要求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还要求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以往建筑行业“有证不会干,会干没有证”的情况普遍,取消建筑企业建造师指标的要求,短期内以纯挂靠为目的的考证需求或会减少,但企业想要承接项目,还是要有证,企业对于持证人员的需求必然逼迫真正的无证项目经理、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考证,刚性需求再次得到释放,建造师证书含金量会更高。


结语

  人证合一是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此次改革对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素质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将来的竞争从资质的竞争转变成人才的竞争,其实就是持证执业人才数量的竞争,真正的有能力、有资格的建造师愈加受重视。可以说,新规实施不仅不会对真正的建造师造成不利影响,反而会突出他们的作用,还会激励更多的人想要加入建造师队伍,考证需求增长,建造师证书也会显得更为紧俏,含金量也会更高,“有证又能干”的真正专业人才即将迎来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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